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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泪是金》案判决引起争议

1999-06-3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长篇报告文学《落泪是金》卷入侵权官司及一审判决作家败诉,文学界和新闻界一些人士感到不解。面对越来越多的文学官司,不少知名作家和文学评论家日前呼吁有关新闻法和作家权益保护法尽快出台。

该书作者何建明不服判决,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我无悔,但我心痛”的上诉状。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多次到原告所在单位采访,并通过组织获取了原告的有关材料。如果说依据被采访单位提供的背景材料加工整理成报道和作品,这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作家和记者就无法正常工作和创作了。

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副秘书长田珍颖指出,报告文学界近来有很多官司,由于报告文学不同于诗歌、小说,它是一个离社会生活最近的文学形式,因而经常会受到多方面的管制、干扰、指责,对这样的文学形式应持研究和保护的态度。对于报告文学作家,要在作品的真实性上表现出自律,但并不是说自律了就不会有麻烦了。将“象牙塔”里存在的问题揭示于社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作家无疑是有贡献的,而有贡献的作家却成了被告,我觉得他的心痛也正是我们的心痛。

中国作协书记处书记高洪波认为,作家协会有法律顾问,那么司法界是否需要文学顾问呢,我觉得实行陪审员制度十分必要。我们要求作家深入生活,有时代责任感,而报告文学作家是冲在最前面的,所以他们受到的伤害往往也最多,对这批具有使命感的作家应予以保护,尤其是法律界更应该有这种保护意识。

新华社高级记者、作家施宝华认为,对新闻工作者也应予以法律保护。一般来说,被采访者提供的材料都是可以引用的,除非特别声明。现在还没有一个新闻法对此作出界定和规范,如什么叫引用,什么叫剽窃。有人专门搜集过新闻官司的材料,发现结果大都为新闻界败诉。对于文学和新闻工作者来说,如果不出台一个能够保护其正常工作的权利的法规的话,这样的事还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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